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嫖娼心得
更新时间:2024-04-17 07:07:35

基本解释

  嫖娼心得 - 概述

  嫖娼心得,广西男子林某龙,2010年3月以来在佛山等地70多次嫖娼,他将嫖娼心得和照片发在博客网页里任人浏览,2010年11月4日警方发现网民“佛山大炮Fans”于在一本地论坛发表题为《弓虽!网上惊现佛山最牛嫖娼日记》的帖子,并称本地网民“佛山大炮”每次嫖娼之后写成日记和把自拍照片发到网上,2010年11月21日,林某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抓获,随后被刑事拘留,目前已提请检察院批捕。

  

  嫖娼心得 - 网报嫖娼

  1、2010年11月份佛山本地网站一论坛上现一帖子:“强!网上惊现佛山最牛嫖娼日记之佛山大炮。”该网友说,他上网发现佛山一牛人叫“佛山大炮”,把每次去发廊的经历都写成日记,并且都附上自拍照。该帖上还上传了一篇日记,日记里对他嫖娼经历过程写得非常详细,不但有嫖娼的场所名称,还有具体体验时间、服务项目、服务价格、技师评分、特色服务等。该帖子一出,立即引起众多网友围观,但随后被删除。该帖反映的内容地点发生在佛山各地。

  2、林某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10年11月21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。2010年11月4日,警方发现网民“佛山大炮Fans”于2010年11月3日20时许,在一本地论坛发表题为《弓虽!网上惊现佛山最牛嫖娼日记》的帖子,并称本地网民“佛山大炮”每次嫖娼之后将日记和自拍的照片发到互联网上。根据该男子发布图片的时间和规律,2010年11月21日下午6时许,狮山派出所联合南海分局网监大队,在南海区狮山镇一公司电子阅览室5号电脑处,将正在上网的林某龙当场抓获归案。

  嫖娼心得 - 嫖娼感言

  

  半年实践70次的“嫖娼心得”

  1、2010年11月21日,狮山派出所民警发现有一名男子以“佛山大炮”网名在博客上发布“嫖妓心得”,并拍摄淫秽图片来博取点击率,对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。21日18时许,狮山派出所联合南海分局网监大队,在南海区狮山镇某公司电子阅览室,将正在上网的林某龙当场抓获。

  2、22岁的林某龙,初中文化,广西南宁人,目前在狮山某公司上班。据其交代,从2010年3月至11月间,他在各地共嫖娼70多次。每次嫖娼后,都将用手机拍摄的淫秽照片和“嫖娼心得”发表到其名为“佛山大炮”的“吃喝嫖赌”博客网页里,其共发布了171张图片和48篇“心得”。到2010年11月21日被抓获时为止林某龙的博客共有124000次点击。经鉴定博客中的9张照片和70多篇日记、网文被定为淫秽物品。

  嫖娼心得 - 本人观点

  1、写心得是我的兴趣,我觉得我嫖娼的经历很有趣,而我又喜欢编写日志(记),我就把我嫖娼的经历和心得写成网文发布在我的博客上。那些照片是我嫖娼时拍摄的,我也把它们放在博客上,以便我自己日后回味。这些都是我的兴趣和爱好,那些网文和照片只是为了供自己回味,没有想过会有这么多的点击数。

  2、林某龙表示我很后悔。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我深感不安,我愿意提供我博客的密码给你们,由你们代我将我的博客删除,以减低影响。

  3、5年嫖娼300次“性瘾大”想当和尚, 林某表示一个人安静下来时会感觉很空虚,据林某交待,他的第一次嫖娼是5年前在梅州的一个偏僻小镇上,那年正好17岁,一个仲夏的夜晚,一位茂名大叔带他走进了发廊,从此以后他就一发不可收。觉得嫖娼就像吃饭一样平常,从2005年到2010年他一共嫖娼大概300次。

  4、2010年3月份,林某在老家沙坪镇一间无名字的黑网吧中注册了名叫“佛山大炮”的博客。没有加任何密码,只要上网在任何搜索引擎输入“佛山大炮”见到他的博客网页“吃喝嫖赌”,任何人员都可进去浏览里面的相册照片和博文。

  5、林某说他想记录一些自己觉得有趣的事情。2010年3月份开始,他突发奇想,在自己的博客上写他的嫖娼心得。他还记得他上传博客的第一篇嫖娼心得日志是“谈性讲爱”。此后他只要有机会,就在工厂周边嫖娼,有时外出出差也要嫖娼。每次都是一样:嫖娼后将“心得”用手机编写好然后发到博客上。最近的一次嫖娼是在2010年11月14日,当时他在佛山一出租屋里以100元的价钱嫖宿了一个卖淫女。2010年11月20日,他再次将这次嫖娼经历写成网文发布到博客上。

  嫖娼心得 - 专家建议

  

  林某龙嫖娼后还拍下照片

  1、广东省中医院一心理医生获悉林某的情况后表示,林某很可能有性瘾。患“性瘾”者,一般都自我感觉良好,不承认自己有什么不对,在中医界所谓的“性瘾”被称为“性欲亢进症”。

  2、 患“性瘾”主要有两种原因:内因是先天性的,自身的染色体有问题;外因则是在心理发育出了偏差,这与家庭、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关。如色情书刊、影视的诱惑,长辈的不良示范等。记者了解到,林某在交代案情时就曾说他的父亲也有过类似的行为。医生建议,若属先天性的“性瘾”应及时就医,消除病根,性瘾即可淡化。

  3、 北京市大成(深圳)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乾武表示,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,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图片 等 其 他 淫 秽 物品,现在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也属于该罪。传播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,也可以改头换面,譬如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。

  4、 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,有人是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,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。而该案件中的林某,虽然没有故意,但他在博客上没有设置任何密码,任何网友都可以观看,况且点击率很高,造成严重的后果,应该构成该罪。如果他将这些日记放在自己的电脑上不外流,那就不构成犯罪。一旦罪名成立,林某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投或者管制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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